【基本案情】
A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垫付与追偿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期间内,A公司的员工甲驾驶该车从地下车库驶入街道的过程中,将行人乙撞倒致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乙因赔偿事宜将A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万保险金,A公司赔偿15万元。
保险公司赔付后,向A公司及甲追偿赔付款项。
A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追偿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争议焦点】
醉驾致人伤残,交强险赔付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
【裁判结果】
判决A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19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保险公司在支付交强险保险金后可直接享有法定的追偿权,追偿对象为侵权人,依据为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甲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A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在交强险追偿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负有侵权责任的一方追偿的权利,该追偿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交强险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保险合同条款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就追偿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影响其依法行使追偿权。
【本案解读】
1)在交强险赔付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以交强险合同为纽带,同时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在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形成法定赔付责任。
驾驶员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此情形在商业保险中通常属于免赔范围,但基于迅速填补损害,便捷救济受害人之目的,交强险仍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前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就甲造成的损害直接向受害人乙承担赔偿责任。
2)而在交强险追偿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负有侵权责任的一方追偿的权利,该追偿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交强险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保险合同条款无关,因此不管保险公司对追偿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均不影响其依法行使追偿权。
在驾驶人严重违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一方面负有赔偿受害人之义务,另一方面享有向驾驶方追偿的权利,前者旨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但并非为违法驾驶提供保障;后者则来源于法律规定,旨在使违法者为其严重过错承担终局责任。
交强险追偿条款有别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不适用《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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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