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女儿乙。5年后甲与妻子离婚,妻子带着女儿乙改嫁,甲没有变更保单受益人,之后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住院,考虑到母亲无人照应,甲写了一份遗嘱变更保单受益人为母亲丙。
甲去世后,丙持保单和遗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遗嘱更改受益人无效,坚持将保险金给付原受益人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设立后认为甲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其未通知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变更手续,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对保险公司无效,因此判决丙败诉。
【争议焦点】
变更保单受益人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方式作出?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作出即可生效,至于作出的具体方式是遗嘱还是其他方式并无区别,只要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即可生效。
有观点认为遗嘱处理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要件:1、完全所有权;2、合法。但是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才可能产生的保险金病没有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的安排,违反了《保险法》和《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效。
这种观点不但违反了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且其前提即是错误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可以处分其有权处分的任何权利,绝不仅限于其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如:被继承人可以处分其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被保险人依法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在遗嘱中行使该权利、变更受益人。
本案中甲作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其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虽然甲未亲自将变更受益人的行为通知保险公司,但是该种通知的欠缺并不影响甲变更受益人行为的效力。丙通过甲的遗嘱证明甲已经变更其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收到该种通知后,应当向丙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的拒付和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理解了保险法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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