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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聚餐后猝死,团体意外险赔不赔?

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0年03月06日|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保险人系一家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以员工为被保险人向某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投保险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3日-2019年6月12日。

2019年1月,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居民死亡证明书中死因系猝死为由,坚持猝死是因为疾病所致,系非意外,因而拒赔,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故此涉诉。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系猝死,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生前患有疾病;另针对保险公司所称因未进行尸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能查明,不能查明的原因系原告导致,应按比例赔付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尸检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保险人身故后,相关民事主体没有进行尸检的义务,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额20万元。


本代理律师的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是否为意外?如果是,则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如果不是,则不是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本代理律师认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是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应赔付。

首先,被保险人在死亡的同一天发生了交通事故,系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患有疾病并进行治疗。

第二,虽然居民医学死亡证明表明系猝死,但是猝死是死亡的结果,而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为疾病,也可能为意外,我方也出示了医院方负责人的书证。

第三、尸检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不进行尸检,被保险人的死因也能确定,故此不存在死亡原因不能查明,按比例赔付的事实依据。


本律师的建议:

1、本案前后历时近一年,经过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律师应就案件可能需要的时间和程序告知当事人,让其做到心里有数。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能够最终胜诉,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跟当事人之间良好的沟通,当事人虽然不懂法律,但案件的事实方面当事人掌握的信息要充分得多,律师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对本案有利的事实。本案中,在跟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意的一句话,让代理律师发现了一个对于本案审理极为有利的证据,那就是该公司为员工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了相同的险种,另外一个保险公司因为此起事故已经赔付,这对于本案的审理极为有利,本律师立即补充证据,提交法庭,最终案件的审理取得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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