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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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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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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定期寿险两年后去世,近70万保险赔偿金保险赔不赔?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10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间至60周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的下个月起,保险公司每月向保单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家庭收入保障金,直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如被保险人身故,除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家庭收入保障金外,保险公司还应给付等同于12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2019年9月,A因肺癌去世,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理赔通知书以A带病投保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请赔付的保险金额近70万,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双方观点】

本律师观点:即使A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A是在自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去世的,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A带病投保,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法院观点】

A投保时带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A去世时距离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A因病去世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后,也就是保险事故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后发生的,根据《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支付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建议遇到类似保险纠纷的朋友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具体咨询。

赵玉杰律师,上海博巽律师事务律师。执业领域:保险理赔、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等)。  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