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1年03月24日|10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5日,XX公司与案外人某水暖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庞XX作为担保人在《土地租赁合同》上签字。该地块原系庞XX承租,由庞XX介绍后XX公司和某水暖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XX公司曾向庞XX支付15万元。租赁合同期限内,XX公司通过诉讼解除了与某水暖厂的《土地租赁合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系XX公司违约。随后,XX公司以保证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庞XX退回15万元保证金。
此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被告的确收到了15万元,关键问题在于这个15万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如XX公司所诉称的反担保费用还是转让费?律师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及举证责任分配两个角度来分析,认为15万元属于转让费,而非反担保费用,因为反担保和担保一样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需要有书面的反担保合同才能成立,而本案在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书面的反担保合同。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属于反担保费用举证责任在原告,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因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1)原告诉请返还的15万元的法律性质是本案的关键,要深入分析并制定诉讼策略
2)原告在诉请返还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不同意调解,导致一审完全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