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终1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的只有XX公司,XX公司和刘XX没有被确定为犯罪单位和个人。二审裁定认定认定XX公司也涉嫌犯罪是错误的。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显示,民间借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合同乙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力。至于被申请人可能涉及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3.二审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也并非法院受理案件错误的情形。4.现行法律针对民事责任并不因为犯罪行为而免除。5.二审裁定遗漏了刘XX的上诉请求。综上,张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XX公司以合作协议的形式向张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公司、XX公司的行为本身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二审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张建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