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吕X、李X、邢台市桥西鸿源装饰总汇因与被上诉人郭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李X、邢台市桥西鸿源装饰总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算05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款事实不能成立,应当依法纠正改判。2、一审法院在能够查清张X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滥用职权的冒用行为的情况下,拒不调查该重点,而单方推定张X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于法无据。3、大量的事实能够证明,张X以同样的方式向他人借款达几千万元,涉及人员几百人,应依法认定为不正常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郭X的起诉应予驳回。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郭X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郭X;上诉人吕X、李X、邢台市桥西鸿源装饰总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建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