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王XX、赵XX及原审被告张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被上诉人赵XX、王XX、赵XX,原审被告张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赵XX、赵XX、王XX的损失是否已经得到了赔付,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争议焦点,虽然赵XX、赵XX、王XX与张XX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一、张XX个人一次性赔偿赵XX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人员交通费等损失共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二、上述赔偿款项不包括张XX投保的交强险赔偿,赵XX保留向张XX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三、张XX损失自理;本事故一次性处理,以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该协议内容,张XX给付赵XX、赵XX、王XX的赔偿款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故中国XX公司应依法向赵XX、赵XX、王XX支付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建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