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96人看过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由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其特征是:(1)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是事先约定的;(2)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方式。违约行为发生,是违约金条款生效的惟一条件;(3)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违约金的支付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其两者可以合并使用。(4)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同时又是一种独立的债的担保方式。违约金有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在合同成立以后,就违约金的数额或比率,及支付条件等做出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及《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违反合同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并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的,违约行为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某种比率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该规定发生冲突时,约定条款无效。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约方负担的违约金数额作出判决或裁定。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失总额的预先估计,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可根据该约定,得到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惩罚性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以作为的违约行为的惩戒,从而确保合同履行的违约金。惩罚违约金一般与实际损失并无必然的联系,其数额常常较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