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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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853人看过

买卖双方在房产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的购房款或定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如买受人的确因为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一旦当贷款这不值得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后续付款义务方式无法实现时,可以认定为属于出现了令合同继续履行出现障碍并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事由。因为房贷政策直接影响的是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者不能取得原合同约定比例的贷款,间接影响的是买受人对待给付义务内容发生了变化。

之所以如此考虑,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付款方式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并无其他如果贷款不成则由买受人改用其他方式自筹解决的但书条款,不能将此约定不明的事项过分硬性地强加给买受人。另一方面,在目前房地产调控的主要地区,特别是一线、二线城市,房价动辄数万元一平米,一套普通住房总价款加上税费、中介费用就要达到数百万元。除非有经济实力的买受人约定自行支付全款,其他大多数买受人除了缴纳首付款外,通常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而且按揭贷款的数额多为总房款的大部分。选择贷款本身就意味着自身短时间内支付能力不足,如果贷款不成改由其自行全部支付,无疑会让买受人难以承受。较为稳妥的作法,是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同时赋予买受人在此种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支持其返还首付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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