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委托买卖房屋过程中,房地产中介的义务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464人看过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经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从事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必须在法律核准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活动;不得承接、承办自己不能胜任的中介业务;应当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采取假赠与、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义务

首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收费等级证》等,并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投诉方法等。

其次,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必须应委托人的要求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在必要的时候,还须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且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例如,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入(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地向其告知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更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收费。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完成委托事项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服务,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事项。这是“合同义务不得违反”这一法律原则要求的。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平竞争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不得招揽已由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代理的中介业务。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擅自转委托的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