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在房地产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依据法律规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只能接受适格当事人的委托。因此,中介机构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和相关资料。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料方面具有优势,也有义务提示委托人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和需要如实告知哪些事实。例如,对于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交易必须的房屋坐落、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周围环境等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核实后留下复印件,退还原件),并到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委托人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房屋承购入(承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询问意愿购买(租赁)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面积、户型、建成年份新旧程度等要求。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发布信息的权利
信息是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优势,也是吸引客户和开展业务最重要的因素,既包括房屋出售和出租的信息,也包括房屋需求信息。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必然要有信息发布的权利。但必须依法发布信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且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收取佣金或必要费用的权利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完成委托事项和居间事项之后,有权依法收取佣金;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收取必要的费用。但是,需要注意,中介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的标准的,不应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中介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