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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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买卖房屋过程中,委托人的义务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505人看过

一、委托人提供相应权利证书的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应当是对合同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因此,委托人有义务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自己是适格的缔约主体。

二、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委托和居间事务后,委托人应当依法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

三、委托人诚信履约的义务

诚信履约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义务。就委托人而言,在房地产中介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文件和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同时有义务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如协助中介机构完成交易等义务。

委托人诚信履约的另一层面的含义是,委托人不得利用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私下订约。房地产中介市场较为多见的“跳单”案例,即属于委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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