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缴因非法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或者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裁非法买卖农村房屋行为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902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交易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可以依法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制裁相关违法行为。对此,《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有关民事责任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合同法》第59条也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结合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特别是违法侵占农田建造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交易的违法性明显,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地配合国家政策选择个别典型案件,依法制裁相关违法交易行为。当然,买卖农村房屋为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罚款及其他制裁措施时,应当十分慎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