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交易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可以依法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制裁相关违法行为。对此,《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有关民事责任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合同法》第59条也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结合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特别是违法侵占农田建造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交易的违法性明显,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地配合国家政策选择个别典型案件,依法制裁相关违法交易行为。当然,买卖农村房屋为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罚款及其他制裁措施时,应当十分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