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
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而农村房屋依法也可以在村民之间流转,没有相关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和以房抵债有效,殊无疑义。对非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参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原则上无效
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原则上无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虽然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以房抵债,但是禁止或限制城镇居民受让取得农村房屋,故相关协议无效。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被确认无效,受让人无权继续占有房屋,而出让人则应当继续清偿相关债务。但是,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有批准权的政府机关批准并办理房屋及宅基地过户手续者例外,可维护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确认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企业与城镇居民、企业之间签订的以农村房屋抵债的协议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或清偿债务等情形时,所涉及农村房屋及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以农村房屋抵债的协议,具有清偿债务属性,无疑符合上述允许流转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维护其协议效力和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