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房屋买受人通常对其购买取得的农村房屋及其院落,按照自己居住和经营的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翻建或者加建建筑物,相应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房屋的价值,出卖人应当对该增加部分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及院落的翻建、装修、新建系由其出资、出力完成,因此对该添附物、加建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从理论上,买受人在返还房屋时,有权将添附物或加建建筑物在不损害原房屋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剥离。但是考虑添附物系附于出卖人的房屋之上,或者建在该集体土地之上,无法识别、分离或搬迁,即使能分离、拆除,其使用价值也必然极大贬损,因此买受人应将原物及添附物一并返还给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物和加建建筑物、设施的价值补偿给买受人。添附物价值的确定,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者,应当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