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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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告知房屋已设抵押权事实时,可不必一定主张预售合同无效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463人看过

关于开商在售商品房向买人告已设抵权的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点认商未告抵押人的情况下将房预售人可以主张预售合同无效。同样,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点认商未告抵押人的情况下将房预售人可不主张预合同合同不响抵权人实现其抵押论房还是房再转让到何人抵押权人都以行使抵押以该房的变价款抵偿自己的权。对于买受人而言,也不必一定主张预售合同无效,可以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代替开发商清偿所负的债务,以消灭房屋之上的抵押权。当然,买受人可以直接将房款支付给抵押权其已发商支了购就自己抵押人清偿开发商的而向开发商追偿。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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