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的问题时,法院首先应确定当事人究竟有没有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如果没有约定,则未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如果有约定,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为总原则,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即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亦已接受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以未按约定主张合同未生效,法院不予支持。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预售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却条件成就时,法院应适用对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规定,认定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