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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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该预售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589人看过

《商品买卖同解释2未对售许可证明过期出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作出确规我们认售许期后销房屋自始未取得预售可证即销房屋否等取决于上述法解释的规定是进行的性解释人民法院制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该商品房的预售行为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条件,符合预售条件出卖签订商品房买卖同应有效卖人取预售可证明即具备预格,不应因预售许可证的过期而丧失预售资格。因此,预售许可证过期后销售房屋与自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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