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人民法院在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对出卖人的法定预售资格应只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对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至于从实质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具备全部预售条件则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当事人对预售许可证持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人民法院在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对出卖人的法定预售资格应只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对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至于从实质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具备全部预售条件则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当事人对预售许可证持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