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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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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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条件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474人看过

审判实中对品房效力的定是房地产条规定的4还仅房预售可证呢?或许有的观认为者是相同为根《城市商房预办法第七规定发企业请预当提交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二者在内容要求上并无区别。笔者认为,二者虽然求开商的形式上相质上同的二者质区行政管权和司法判权界定城市房产管部行政理性法律要规范是房地产发商经营行为其商品房售条品房开商与地产行政管理部之间的关行政对行政对方行政许可行为开发获得可证是必须履行行政上的强制性规范国家政主管门颁预售许可证应当其行政行的合性负对开发的申进行性审实质利瑕疵保责任一旦政行或不当致购人利益的损害则由政主行政法规范承担应的政责不能要其他承担本应由行政理人担的审查义务《商品房预管理现了司审查人民法在认商品房预售行为力时,只需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审查出卖人有无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于预售许可证明得的件则归属商品房政管部门审查不宜说开发只要具备品房售许可证明就可认定售合同的效力城市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定的他三件与商房预许可证明非并存仅作房预售中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权利瑕疵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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