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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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应具备条件的审查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521人看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属于行政审查的范畴。法院在审核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时,仅需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条规定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可。即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则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而无需再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前三个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可通过替代审查从而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即无需一定要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亦可对合同作出有效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通常合同首页已经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那么就证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该商品房行为已经行政部门审查并确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格才予以合同登记的。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从经登记备案开始,包括随后的预售的商品房确权、核发房产证的行政审查环节,均可以作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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