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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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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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签订的合同,买受人有权选择撤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1063人看过

然签订买卖同均为有在出人将付给第一买受人时,第二买受人自然无法取得房屋,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具有优先效力,第二买人的权无法对此情第二更是无取得本条规的情形中存在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有因无法履导致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行为同的法后果受人有权选请求销合同或者解除同。因此本条买卖法律后上明规定了被撤销或解除种情只要因卖人故意瞒所房屋已与他人签买卖同或者为拆迁补房屋事实致买卖被撤销或者解除的,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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