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签订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但在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第一买受人时,第二买受人自然无法取得房屋,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具有优先效力,第二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对抗,于此情形第二买受人更是无法取得房屋。因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中既存在有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也有因出卖人无法履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所以,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可有权选择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本条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上明确规定了被撤销或者解除两种情况。只要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为拆迁补偿房屋的事实,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的,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