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岭下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岭下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岭下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岭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2.5元,由上诉人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岭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