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玉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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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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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裘玉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平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玉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00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杭州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本息78084.99元(本金73658.37元、利息4426.62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3658.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原告对被告杨某某抵押的×××号小型汽车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7日,被告杨某某与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授信业务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个人名下的×××号小型汽车(车架号:WAU8FD8XXXXXXX)进行抵押,向新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0000元,采取等本等息、分36期的还款方式。合同另约定贷款数额、利率、还款方式、期限以合同附件《提款要素表》载明内容为准;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则应承担逾期罚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合同签订后,新安小额贷款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中金支付平台按约向被告杨某某交付借款80000元。借款后,被告杨某某归还4期借款本息后再未按约支付,构成根本违约。2022年11月8日,原告A公司与新安小额贷款公司、被告杨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被告杨某某尚欠借款本息78084.99元,新安小额贷款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包括借款本息78084.99元和实现债权债务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号小型汽车的抵押权,并向被告杨某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但被告一直未能归还任何款项,故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授信业务合同、提款要素表、车辆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中金支付平台电子回单、债权转让协议书、EMS业务单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主张事实。前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案外人新安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以及原告A公司与案外人新安小额贷款公司、被告杨某某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案外人新安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对被告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8084.99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3658.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2、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杭州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号小型汽车(车架号:WAU8FD8TXXXXXXX)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6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裘玉江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系,现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经济犯罪、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