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玉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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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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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裘玉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红某,女,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裘玉江、余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裘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16时0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某处,因在上一个路口有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高某某示意停车,被告人马某某不予配合驾车离开。协警胡某1上前拦截,被告人马某守仍不听劝阻,加速驾驶电动自行车带倒胡某1并将其拖行数米,致使胡某1右侧肢体、左下肢体软组织挫伤,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已赔偿胡某1人民币三千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1、高某、贾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执法记录仪光盘,罚单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检查通知书,现场监控光盘及截图,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监管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裘玉江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系,现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经济犯罪、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