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裘玉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裘玉江(特别授权),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20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裘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基于借款协议、对账单、证明、户口本和律师费发票等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
出借人:陈某某;
借款人:唐某某;
借款本金:600000元;
借款日期: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10日;
借款利息:月利率2%;
逾期利息:无;
还款情况:已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为人民币30000元;
又查明:出借账户人系金某某,与出借人陈某某系母子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原被告签字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为据,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支付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故本院仅支持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9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97000元,并支付原告陈某某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某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670元,合计人民币87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人民币15元,被告唐某某承担人民币870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