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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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犯掩饰、隐瞒犯罪一审

发布者:丁丽玲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7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X,男,1973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丽玲,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二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肖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肖XX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辩护人吴XX、丁丽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其作为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绍兴X公司存放在绍兴市柯桥区X街道X仓库内的涤塔夫、胆布、春亚纺等布匹私自出售给被告人肖XX,涉案布匹价值75万余元。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XX在明知上述布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涉案布匹价值5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XX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XX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手机照片、发货凭证照片、转账记录照片、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接警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赵X、彭XX、顾X的证言及赵X的辨认笔录,熊X的陈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监控视频、微信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肖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吴XX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XX侵占的布匹数量无直接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2、价格认定中鉴定样品与被告人胡XX侵占的布匹的新旧程度、门幅、规格是否一致存疑。3、被告人胡XX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

辩护人丁丽玲建议对被告人肖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胡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当庭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XX处扣押OPPO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肖XX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

对辩护人吴XX关于被告人胡XX侵占的布匹数量无直接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的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胡XX、肖XX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3月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X公司仓库的涤塔夫、胆布、春亚纺布匹分别以1.2元/米、0.8元/米、1.5元/米的价格私自出售给被告人肖XX,货款绝大部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其次,被告人肖XX与被告人胡XX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除去二被告人之间的私人借款金额外,2019年3月至9月的货物交易金额为28万余元。再次,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以2019年3月至9月为基准日认定涤塔夫、胆布、春亚纺的市场价值分别为3.24元/米、2.13元/米、4.24元/米。根据28万余元的销赃总金额、销赃单价及涉案布匹市场鉴定价推算出涉案布匹价值的每一种可能性,并取最小值就低认定被告人胡XX职务侵占的布匹总价值为75万余元,且该价值能与被害单位X公司的负责人熊X的陈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根据现有客观证据就低认定被告人胡XX的犯罪金额,指控正确。不采纳辩护人吴XX的相关意见。

对辩护人吴XX关于价格认定中鉴定样品与被告人胡XX侵占的布匹的新旧程度、门幅、规格是否一致存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肖XX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胡XX出售给其的布都是全新的,一卷一卷打包好,没有用过的,且能与熊X的陈述相互印证。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证实,绍兴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系以被害单位X公司仓库提供的与被告人胡XX侵占的布匹规格、型号相同的全新成品布为鉴定样品,以2019年3月至9月为基准日作出的价格认定。在本案涉案布匹均已被销赃出售的情况下,该价格认定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不采纳辩护人吴XX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肖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肖XX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当庭又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吴XX、丁丽玲分别建议对被告人胡XX、肖XX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肖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不宜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丁丽玲建议对被告人肖XX适用缓刑的意见。被告人胡XX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依法予以退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止);

被告人肖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XX退赔给X公司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丁丽玲律师,现为浙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