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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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诈骗罪一审

发布者:丁丽玲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98年6月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唐XX,女,1997年4月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XX,女,1999年3月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丽玲,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唐XX、朱XX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唐XX、朱XX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辩护人徐XX、徐X、丁丽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XX(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后设立广州X传媒有限公司、广州X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后雇佣被告人唐XX、唐XX、朱XX等人为业务部门人员,其中被告人唐XX为总监,被告人唐XX、朱XX为业务员。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期间,各业务部门人员通过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鉴定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被告人唐XX、唐XX、朱XX伙同李XX等人通过上述手段从郭X等人处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唐XX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49.3万余元,被告人唐XX参与的诈骗金额为39.1万余元,被告人朱XX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7万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XX、唐XX、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XX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XX、朱XX属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X、唐XX、朱XX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唐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朱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收款收据、展览服务合同书、合同附件、收款凭证、话术单、委托声明书、委托协议书、鉴定证书、公告、微信聊天记录、欠款证明单、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汇款凭条、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线索举报单、银行流水、市场调研表、藏品照片及快递照片、公司人员照片、物品暂放单、上艺文化合同变更表、情况说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业绩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XX、唐XX、朱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徐XX建议对被告人唐XX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徐X、丁丽玲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唐XX、朱X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唐XX、唐XX、朱X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XX处扣押了苹果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唐XX处扣押了小米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朱XX处扣押了OPPO牌手机1部。

同时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XX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唐XX、朱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唐XX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XX、朱XX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XX、唐XX、朱XX系从犯,对被告人唐XX、朱XX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唐X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唐XX、朱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唐XX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徐XX、徐X、丁丽玲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唐XX、唐XX、朱XX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唐XX、朱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XX可予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唐XX不宜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丁丽玲建议对被告人朱X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采纳辩护人徐X建议对被告人唐XX适用缓刑的意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退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XX、唐XX、朱XX在各自犯罪数额限额内退赔给相关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三万元按比例退赔给上述相关被害人;

五、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钱清派出所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丁丽玲律师,现为浙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