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赵振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8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执业2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慢性肝炎延误治疗导致急性肝衰竭死亡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2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本案是慢性肝炎被医院延误治疗、错误治疗(使用肝炎禁忌药物)导致患者急性肝衰竭死亡。作为医院方接诊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2021)鲁1581民初3206

原告:秦XX,男,住临清市。

原告:张XX,女,住址同上。

原告:秦X菡,女,住址同上。

原告:秦X硕,男,住址同上。

原告秦X菡、秦X硕法定代理人:肖XX,女,住址同上,系秦X菡、秦X硕之母。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康五街。法定代表人:祝延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平,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XX、张XX、秦X菡、秦X硕与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民、赵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张XX、秦X菡、秦X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3 489.7 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924日,原告亲人秦X(以下简称患者)因“右下腹撑涨感”到被告门诊就诊。次日,被告接诊医生王传第根据病情为患者开具胆石利通片2盒、水飞蓟宾葡甲胺片2盒、盐酸伊托必利分散片2盒、洛索洛芬钠片2盒。患者回家后,上午及中午按医嘱自行服用药物两次,9 25 日下午三点发现死亡。20201223日,由原告秦XX和被告共同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2021412 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了鲁东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秦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40%。原告认为,被告未建议患者转诊治疗、开具加重患者肝病发展的药物等诊疗过失,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四名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患者死亡与原告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41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了鲁东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秦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40%。另,1、原告秦XX、张XX系秦X父母,原告秦X菡、秦X硕系秦X子女。2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山东省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27291元。3、原告亲属秦X的遗体已经火化。4、被告已垫付鉴定费用30750元。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

一、关于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

二、关于赔偿数额和范围

被告质证后认为,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是否应当对秦X的死亡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故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凭个人的推测和怀疑,而应当依据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案中,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合法专业鉴定机构,该鉴定中心首先根据双方的共同委托出具了鲁东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 3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秦X符合在慢性肝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再次发病致急性肝肾功能障碍、电解质紊乱致急性心跳骤停而死亡(心源性猝死);洛索洛芬钠片对肝肾功能有伤害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根据双方的共同委托出具了鲁东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秦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40%。本院认为,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对秦X的病历资料等进行了文证审查,对秦X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提取相关检材,组织医患双方开展听证,根据诊疗规范、医学知识等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出具了最终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虽然对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上述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且鉴定人员业已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意见采用病历的情况、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作出鉴定的规范依据进行了充分的说明,现秦X遗体已经火化,本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和数额。根据原告的主张和举证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为:1、死亡赔偿1 297 530.5 元(43 726 元×20 =874 520 +被抚养人生活费 423 010.5 元。原告要求秦X菡、秦X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423 010.5 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且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张XX未满60 周岁,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张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2、丧葬费 45 330.5元;3、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 1 078.2元(119.8 //天×3 人×3 天)、交通费酌定 500 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20 000 元。以上共计 1 364 439.2 元。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 50 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垫付鉴定费 30 750 元,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的部分在赔偿数额中予 以扣除。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秦X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以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秦X的死亡承担3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无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被告应 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为387 806.76 元(1 364 439.2×30%=409 331.76 -30 750×7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秦XX、张XX、秦梦菡、秦X硕经济损失共计387 806.7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秦XX、张XX、秦X菡、秦X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967 元,由被告临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3 558.5 元,由原告秦XX、张XX、秦X菡、秦X硕共同承担2 408.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李洪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