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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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门癌术后发生肺栓塞死亡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5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手术切除是贲门癌的最佳处理方式,但医院在术前、术后的护理及检查方面存在明显过失,对患者D-二聚体异常值未能及时干预,导致患者术后发生肺栓塞而死亡。案件在起诉前我评估医院责任为次要责任(30%),鉴定意见确定医院责任为25%,一审法院审理后确定医院责任为30%,与我预想目标一致。一审判决后医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6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宫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阴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X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X请求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X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于鉴定意见所提出的中医院一方的过错,中医院一方不服,鉴定机构答复没有相应依据。XXX的第一次鉴定申请被退回后,一审法院要求双方确定死亡原因,对此,中医院给予明确回复: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真正的死亡原因。但如果不配合,法院将按XXX之主张确认有关事项,在此情况下,中医院一方不得不配合认可按肺栓塞这一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二、一审判决认定鉴定结论有效,却没有严格按鉴定结论判决,明显偏向XXX一方。鉴定结论在认为中医院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和被鉴定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认为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25%左右为宜。而一审判决却酌定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这是缺乏鉴定依据的。严格按鉴定结论应判决中医院承担25%的责任。三、一审判决中,对于XXX各项损失的认定,一再提出“中医院对此无异议”,这一表述是错误的。中医院对其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认为与医方无关。另外,判决时不能仅以中医院一方未提出异议为由,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XXX辩称,第一,关于死亡原因。鉴定机构推定X迎的死亡原因为肺栓塞,其死因推定医学依据充分、事实(病历)认定清楚,认定过程亦合理合法。首先,负责本次鉴定的两名鉴定人刘艳伟、竞花兰均具备法医病理鉴定资质,两名鉴定人根据中医院书写的病历进行死因推定完全具备该方面的资格和能力。其次,在鉴定之前,鉴定人已反复向医患双方告知死因分析推断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医患双方明确表示理解和愿意承担风险,并均在“死因推断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死因推定,中医院是明确同意的,其在“死因推断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过程中,不存在别人强迫、威胁中医院的情形。中医院上诉理由中提到“法院要求其确定死因,否则就按XXX主张确认有关事项”的说法是其凭空捏造的,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实其观点。再次,在鉴定意见中,鉴定人从法医病理学角度,结合X迎住院期间的临床表现,分别排除了X迎死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急性心力衰竭的可能,并详细论述了推定为肺栓塞死亡的医学依据、临床症状等,同时也排除了其他致死性疾病的可能性。第二,关于中医院对鉴定意见的书面异议。针对中医院提出的书面异议,一审中鉴定机构已经予以书面答复,中医院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但经过一审法院询问,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中医院在上诉状中又重新列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中医院对鉴定的异议在一审中已经陈述过,本次陈述不属于上诉理由,且均为其个人观点。粤华生司鉴中心【2021】医鉴字第21号所依据的教材及指南在鉴定意见的第12页中已详细列明,中医院上诉理由中认为“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真实性、没有指南”均不是事实。第三,关于原审认定的侵权责任比例。鉴定意见认定过错参与程度是21%-40%,属于次要责任范畴,在40%责任比例以下认定侵权责任都符合该鉴定意见,至于鉴定意见中建议的过错参与度25%仅是鉴定人个人观点,原审法院酌定为30%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对此,XXX尊重原审法院自由裁量结果。第四,对于XXX在一审中的各项损失计算,中医院在庭审中已经明确发表了意见,其开庭笔录也已经过中医院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不存在原审法院在开庭笔录中漏记或错记情形。综上,中医院的上诉理由均是其主观想象的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其观点。原审鉴定意见是由法院委托,XXX和中医院共同参与听证会后形成的。原审法院将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理、合法,中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各项损失计算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XXX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各项损失共计726149.38元,中医院按责任比例应赔偿XXX217844.81元。关于X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由中医院赔偿XXX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关于鉴定费用22400元,因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该鉴定费用应由中医院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阴县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17844.81元。二、平阴县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X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平阴县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X鉴定费224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3371元,由平阴县中医医院负担2510元,XXX负担86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一审时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已针对其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中医院虽仍持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也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审法院采信上述鉴定意见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X迎所患疾病情况、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等因素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不超出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2元,由上诉人平阴县中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员王立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修阳

记员牛春杰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