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赵振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8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执业2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新生儿出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菏泽)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该案件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次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791民初558号

原告:车XX,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菏泽市,现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刘X,女,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站前路A段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74954104571。

被告:菏泽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00495390011T。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工。

原告车XX、刘X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菏泽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根据二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本院技术室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4月27日司法鉴定意见作出。本院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XX、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10812.14元、护理费146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死亡赔偿金338632元、丧葬费37562.5元、鉴定费8400元、复印费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小计447383元;判决菏泽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452383元。2、诉讼费由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承担。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辩称:1.原告要求的护理费计算标准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2.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让我院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不当,根据鉴定意见我院对患儿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只是在医疗细节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责任为宜;3.原告在我院待产分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婴儿出生后其自身疾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与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损害后果问题,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中。

菏泽市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辩称:原告对我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一、被告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车XX、刘X医疗费、护理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9000元。上述款项由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履行本调解书金钱给付义务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车XX、刘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8085.74元,减半收取4042.87元,鉴定费21000元,由车

宪章、刘X负担,原告车XX、刘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付继坤

人民陪审员邵传红

OΟ年六月二十四日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