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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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医方上诉二审维持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7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5民终3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老庙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滑县老庙乡老庙集西街。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01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滑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系王某某母亲。法定代理人:王某杰,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王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负责人:刘军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老庙中心卫生院(简称老庙中心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庙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齐德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被上诉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老庙中心卫生院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合法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赔偿被上诉人65188.30元;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服金额共计217295.62元)。事实和理由:1、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因力程度的鉴定意见是轻微-次要因果关系范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合法损失依法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65%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应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出生时体重4850ɡ,属于最严重的巨大胎儿,是导致被上诉人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根本原因,并不是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导致的臂丛神经损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患者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六种情形,具体为:①全部原因,……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100%责任;②主要原因,是××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一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构成,同时存××其他加重或扩大患者的因素,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60-90%的责任),其他因素对患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③同等原因,……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50%责任;④次要原因,是××患者损害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并不起主导作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20-40%责任;⑤轻微原因,是××患者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后者的诊疗行为确实存××过失之处,但是××患者的损害构成原因中作用力非常微小,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承担10%以内的责任;⑥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导致被上诉人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根本原因是巨大胎儿(严重超标的体重4850ɡ)造成的。据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因力程度的鉴定意见是轻微—-次要因果关系范围是正确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上诉人医院属于贫困县且较偏僻的乡镇卫生院,属于我国最低级别的一级医院,与发达地区的三级医院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均存××较大差距。被上诉人母亲急来医院生产,病情较紧急,出生时胎儿体重4850ɡ,是最严重的巨大胎儿。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以上因素。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医院让非医务人员助产与事实不符。2018年1月31日,被上诉人母亲张某某××我院分娩时,产程进展快,出现肩难产,出生后发现新生儿窒息。医生、助产人员抢救后,新生儿(被上诉人)因难产出现重度窒息,可能引起并发症。限于上诉人医院条件,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才让家属(被上诉人父亲)进入产房,口头告知产妇和新生儿病情、需要转院等情况(张某某生前两个孩子时,均是找我院同一医生分娩,均顺利生产)。上诉人不存××让产妇家属协助助产的情况,当时产房有助产、医生两个人,作为医生不可能让产妇家属协助助产。5、一审判决关于××本次鉴定未涵盖……未告知患者分娩方式及风险等问题的过错”的认定与鉴定意见内容不符。实际上司法鉴定意见已对××未告知患者分娩方式及风险等问题”进行了评价、鉴定。6、××法律适用方面。首先,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案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次,本案进行的是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件;本案没有经医学会进行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据此,审理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一审判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7、王某某之母张某某孕产妇保健是×滑县××古镇卫生院做的,不是××上诉人医院作的孕产妇保健。8、一审判决关于王某某的住址、年龄等个人信息表述错误。9、(二审中补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应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述称,该公司意见同上诉人意见一致。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对上诉人未告知分娩方式及风险的过错进行了评价。2、关于上诉人是否让被上诉人父亲王某杰参与助产,一审中上诉人已自认(认可原告父亲被要求进入了产房进行了助产),现上诉人予以否认,但无证据能推翻其自认,故本院对上诉人让王某杰进入产房参与对张某某助产的事实予以认定。3、上诉人不具备召集有经验的产科医师、麻醉师、助产士和儿科医师到现场援助的医疗条件。4、上诉人不具备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医疗条件。5、上诉人称其不具备超声估测胎儿体重的医疗条件。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是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本案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上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患者第二产程超过一般经产妇情况,医院对判断发生肩难产时间记载不明确,未见实施会阴侧切对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具有一定不利影响,此外,医院病历缺乏产科入院常规告知内容记录。以上过错表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但是鉴定意见同时认为鉴于本案存××法庭需进一步审理的因素(医院是否具备实施超声估算胎儿体重的医疗条件以及患儿父亲进入产房协助助产的客观事实争议),故请法庭××法律层面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经审查,除了鉴定意见已评价的上诉人过错外,上诉人还存××安排不具备医疗资质的患儿父亲王某杰到产房参与助产等过错。综合考虑上诉人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本案医疗损害6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只承担15%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二审中补充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方式的问题,仅是上诉人的一个上诉理由,不影响对其上诉请求的审理,原审判决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有瑕疵,但保险公司并未上诉,也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案应代替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80000元的实质结果,故对一审判决中的该表述本院不再予以纠正。关于一审判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问题,本案目前没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一审判决适用该条规定不当,但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老庙中心卫生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元,由上诉人滑县老庙中心卫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苗 飞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力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