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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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底动脉支架置入后导致伤残二审调解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一审判决15%责任比例,二审经过努力按30%责任比例调解结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1民终9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某,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

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系靳某某之子,住济南市济阳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历下区文化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简称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靳某某上诉请求:1、改判齐鲁医院按40%比例赔偿靳某某各项费用98039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均由齐鲁医院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判决认定齐鲁医院赔偿责任比例为15%错误,应确定为40%责任比例。1.1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第9页有关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评定考虑因素中记载:“本案鉴定人认为原因力大小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患者基

地动脉狭窄严重,达90%,药物治疗在根本解除病因上存在客观困难性等5个因素。在考虑上述5个因素的前提下,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齐鲁医院医疗过错属于次要因果关系。根据审判实践,次要因果关系的责任比例在20%-40%之间,中间值为30%。原审法院认定医疗过错为15%没有新的事实、医学依据,全凭主审法官个人判断所致,属于滥用司法裁量权行为。1.2齐鲁医院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情形。第二,原审判决个别赔偿项目计算错误。2.1护理费计算年限和标准错误。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按山东省2018年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694元/年计算,原审法院按100元/天计算明显过低。2.2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请二审法院在3万至10万之间酌情改判。2.3原审判决未认定“营养费”错误。在有明确司法鉴定意见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仅以未提供相关票据就否定营养费昀合理性和必要性没有法律依据。2.4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近80%由靳某某负担明显不公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靳东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与本纠纷有关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银行账户户名:靳某某,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济北支行,账号

二、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6元、鉴定费36950元,共计51026元,由靳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6元,减半收取7038元,由靳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王立强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振英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