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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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沛县国泰医院担责80%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6日 1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是较为典型的臂丛神经损伤案例,经鉴定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80%的责任,原告的赔偿项目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22民初5404号

    原告:黄某某,女,住沛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之父),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国泰医院。

    住所地:沛县沛城镇南环路南侧铁路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磊,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8月28日、29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告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被告沛县国泰医院的蚕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赵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寒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鉴定相关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共计423060元(详见赔偿清单)。2、护理费、营养费待本案司法鉴定后增加。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027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26821 2元、就医交通费6665.1元、就医住宿费7408元、复印费495.4元、鉴定相关费用36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合计4489 33元。2、今后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沛县国泰医院辩称

    经审理查明

    原告黄某某自沛县国泰医院出生后至本案起诉时,先后在徐州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华顺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沛县中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的门诊进行检查治疗,先后支出医疗费合计9943.18元。2016年9月22日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沛县国泰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沛县国泰医院辩称其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过错,不同意赔偿。为此原告黄某某申请对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在其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及其是否构成伤残等问题进行鉴定。2017年5月16日徐州市医学会出具徐州医损鉴【201704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该鉴定书写明:患儿黄某某的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儿目前构成四级伤残;对患儿黄某某的医学建议:继续康复治疗。2017年7月31日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2017年8月21日原告黄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 3060无;今后的护理费、后康复治疗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8933元

    2017年9月18日被告沛县国泰医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黄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黄某某的损伤伤残等级及后期康复治疗的必要性进行重新鉴定及对黄某某在徐州市儿童医院发生的费用与其治疗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7医损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现有资料,沛县国泰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产前评估不充分以及发生肩难产后,对肩难产的处理操作不规范的诊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黄某某右上肢单瘫(肌力0级)属五级伤残。2018年5月14日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7医损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认为:根据现有资料,黄某某在徐州市儿童医院住

院期间所产生的区疗费用与治疗肩难产相关的窒息、右臂丛神经损伤有关联,在合理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沛县国泰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徐州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的门诊病历、门诊收据及病案、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华顺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沛县中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的门诊收据等证据及徐州市医学会出具徐州医损鉴[2017] 04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 5日出具南医大司鉴所【2017医损鉴字第95号、【2017医损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徐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被告沛县国泰医院是否对原告黄某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沛县国泰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时病历书写不规范、记录不详细,对黄某某出生前的产前评估不充分,操作不规范,存在有过度拉扯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黄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原告的损伤后果与被告沛县国泰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沛县国泰医院主张其操作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沛县国泰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过错责任大小,故本院认为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对原告黄某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损失较为恰当,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诉讼中,原告黄某某主张保留今后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等损失诉权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沛县国泰医院主张已不需要继续治疗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黄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损失。

    1、原告要求被告沛县国泰医院赔偿其医疗费59225.93元、鉴定时的检查费335元等,合计60277.53元……,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某某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其母亲朱某某在沛县国泰医院支出的医疗费2000元,因本案原告黄某某提起的赔偿之诉,原告之母朱某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其母亲医疗费损失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人赔偿金268212元的意见,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原告主张住宿费7408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宿费5840元(350元/天*16天+12 0元+1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就医、鉴定的交通费6665.10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4000元。

    6、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考虑原告的伤残程度等因素,酌定为30000元。

    7、其他费用,本院对原告黄某某的该项费用酌定为200元。

    8、鉴定费。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沛县国泰医院赔偿其鉴定费损失3675元,经查,该数字系原告在对其损失进行分类整理时有误,鉴定时支出的检查费、交通费等费用应当归集于向对应的医疗费、交通费项目中,故本院对原告的鉴定费损失确定为2200元。

    综上,原告黄某某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为372929.53元(医疗费用60277.53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268212元、住宿费5840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200元、其他费用200元),依据上述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应当承担的比例范围计算,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应当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60277.53元+2200元+268212元+5840元+4000元+2200元+200元)×80%+30000元=304343.62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为372929.53元,由被告沛县国泰医院赔偿合计304343.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1000元,由被告沛县国泰医院承担1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

  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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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