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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则一货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XX(劳)初字第1100-1107号
原告B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569XXXX1631—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784451,
委托代理人A,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064068,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八案,原告诉请:(详见附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八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并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证明》、《来访事项告知书》、收款收据、光盘及《治安调解协议书》为证,同时,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组织其与案外人向阳调解时拍摄的视频,其中,《证明》实为案外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言之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收款收据为复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对,真实性存疑,且收据“经手人”一栏载明“向阳”字样,并非被告签章,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至于《来访事项告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本院调取的视频证据,均证明签署调解协议的双方为案外人A与原告,调解过程中,A多次提及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向阳给原告发放工资,被告员工A亦称被告已将XX货运仓二仓的京东两火车厢货物装卸事宜发包给向阳,故该《来访事项告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本院调取的视频证据均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虽确认原告在被告营业点之一的XX货运XX工作,但原告未能提交社保缴交、工资发放、人事管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有效证据,仅凭工作地点一项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须就承包人对劳动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是劳动者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故在本案中,因案外人向阳作为自然人与原告之间不可能具有劳动关系,即使该案外人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亦无权要求该案外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案外人A对原告不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债务的前提下,被告与案外人A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关系已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联,无需在本案中予以查明,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其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三、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6月12日,
四、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补交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
五、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该八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八案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元,由各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B
  蔡煜,男,深圳专业刑事律师、婚姻家事律师、法律顾问,法律硕士,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