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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王XX、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王XX、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王XX、黄XX及辩护人杨XX、达XX、蔡X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贾X和被告人王XX、黄XX从犯罪嫌疑人马X(被告人称“马X”,在逃)处接收印有“”注册商标的XX鼓、防伪标、鼓身标、包装盒等原材料,购置空气压缩机和封口机等工具,租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XX十八乡老屋某地作为场地加工XX鼓成品并包装,之后按“马X”的要求直接发货给“马X”指定的客户,他们从中拿“马X”给的加工费。2018年9月3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上述地点,现场缴获假冒XX的HP-CF283A、HP-CE285A、HP-CE278A、HP-CF230A、HP-CF213A、HP-CE321A、HP-CF400A、HP-CF402A、HP-CF410A、HP-CF403A、HP-CF401A、HP-CE310A、HP-CE320A、HP-CE322A、HP-CF210A等型号XX鼓共1136个、XXXX鼓气泡袋1087个、XXXX鼓防伪标3600个、XXXX鼓鼓身标1423个、各型号XXXX鼓包装盒共2590个、空气压缩机1台、封口机1台。商标权利人出具证明,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XX鼓价值人民币5238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王XX、黄XX无视国家法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X、王XX、黄XX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X当庭表示认罪,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空气压缩机不是其买的,地方是“马X”带其去的,其与房东不认识,从来没有拿“马X”的加工费,微信上“马X”转的5000元是给其买工具的,黄XX、王XX是其叫过来帮忙的,他们不知道这个包装是XX成品。
被告人王XX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是替贾X打工的,贾X每个月给其3000元,让其包装XX鼓,还没有开始包装就被抓获了,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黄XX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很多事情其都不知道,其本身有正当职业,2018年8月底才开始做,主要是去接印有HP的纸箱,属于从犯。
被告人贾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贾X系从犯,仅从事包装XX鼓的工作,收取加工费,不应以扣押XX鼓的鉴定总价作为其违法所得金额,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二、被告人贾X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将其知悉上家马X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贾X系一名单亲父亲,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中小孩尚且年幼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困难,对其从轻处罚。四、涉案XX鼓未开始包装,属于犯罪未遂,且本案被告人参与的环节是准备包装的工作,不应以扣押XX鼓的鉴定总价认定为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贾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不应按照鉴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应根据获得的加工费违法所得作为量刑依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王XX受贾X雇佣帮忙,由贾X支付工资,是从犯,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作用不大。三、被告人王XX对法律认识不够,缺少法律意识。四、被告人王XX是初犯,没有前科。五、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XX鼓尚未完成包装,属于未遂,同时该些XX鼓没有出售造成社会危害性。六、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其也没有获得利益。七、被告人王XX后悔自己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黄XX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请予从轻处罚。三、其现实表现好,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涉案的侵权XXXX鼓成品、包装盒等材料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对商标权利人的损害较小。四、其有正当职业,仅在下班之后空闲时帮贾X接收快递来的假冒XX纸盒,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仅起次要、协助作用,系从犯。五、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价格鉴定意见按照全新正品市场中间价鉴定,显然过高且不公平,且部分XX鼓尚未贴商标,不能按照成品来定价,扣除该部分金额后非法经营数额应为385370元。六、被告人黄XX是家中顶梁柱,其父母年迈多病,有一对年幼儿子需要其养育和照顾,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请法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酌情对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判处被告人黄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蔡煜,男,深圳专业刑事律师、婚姻家事律师、法律顾问,法律硕士,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