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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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牛彩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X(以下简称姓名)、华安XX公司(以下简称华安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谷XX,王XX,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华安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5742.3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5300元,共计26542.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3日,王XX驾驶×××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华安XX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三者险。
王XX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华安XX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北分投保了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华安XX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医疗费,认可5742.3元。护理费,同意每天100元计算15天。交通费,认可300元。
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3日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光明桥东,王XX驾驶×××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原告到北京同仁医院就诊,进行右眼结膜裂伤缝合术,医生建议其休息3天。2018年3月26日、3月30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原告休息一周,3月30日原告进行鼻骨复位术。2018年4月8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伤情为右眼睫状体脱离,右眼晶体不全脱位,医生建议原告休息3天。2018年5月2日、5月9日武警北京总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原告休息一周。2018年5月28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两周。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24日陆军总医院第一门诊部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原告休息两周。原告提交门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张,金额共计4714.3元,提交北京XX公司出具的978元药费、检查费发票,陆军总医院50元服务费存根,也据此主张医疗费。王XX提交微信支付记录,证明其向原告的就诊卡充值5900元,原告持卡就医,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称由家属王XX护理,提交XX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王XX月工资45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假90日,扣发工资13500元,据此主张护理费。原告提交出租车票若干张,据此主张交通费,另按照每天100元计算53天的营养费。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华安XX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华安XX同意赔偿,本院不持异议。护理费,缺乏需护理医嘱,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本院支持20天的该项费用。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情况酌定。营养费,本院亦结合上述评定规范酌定。王XX垫付的5900元,保险公司应直接理赔给王XX。华安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XX医疗费5742.3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500元,以上共计9642.3元(其中被告王XX垫付的5900元直接给付被告王XX,余款3742.3元给付原告李XX);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李XX负担207元(已交纳),由被告王XX负担2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牛彩红,中国民建会员,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法慈为老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理事长,民建西城区法制委员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