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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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焦X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牛彩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焦X1、焦X2、焦X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被告焦X1,被告焦X2,被告焦X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归李X所有。事实和理由:李X与焦XX系夫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是李X、焦XX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现该房登记在李X名下。焦XX于2017年1月7日去世。李X此前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现年事已高,需要静养,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李X的诉讼请求。
被告焦X1辩称:要求按照继承法规定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焦X2辩称:要求按照继承法规定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焦X3辩称:本案不属于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继承纠纷。李X如坚持分家析产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并非李X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焦X3曾出借给父母22万元,所以自己没钱买房,导致至今无房。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焦X3要求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另,因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东城区,因此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焦XX与李X系夫妻关系,焦X1、焦X2、焦X3系焦XX、李X夫妇之子女。2017年1月7日焦XX死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主张焦XX留有遗嘱。
2001年11月15日,北京XX公司作为甲方(危改单位)与乙方焦XX(被安置人)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焦XX自愿购买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后焦XX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登记在焦XX名下。2005年12月26日,焦XX、李X申请房屋更名,2006年1月20日李X取得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所有权,该房所有权人登记至李X名下,产权来源为夫妻更名。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是焦XX、李X夫妇婚后购买,虽然2006年1月该房所有权人从焦XX更名至李X名下,但夫妻间更名并不能改变该房的产权性质,该房仍属于焦XX、李X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李X所有,另外一半为焦XX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2017年1月7日焦XX死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主张焦XX留有遗嘱,故焦XX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X、焦X1、焦X2、焦X3按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号房屋由原告李X、被告焦X1、被告焦X2、被告焦X3按份共有,原告李X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被告焦X1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焦X2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焦X3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44662元,由原告李X负担27913元(1810元已交纳,剩余26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焦X1负担55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焦X2负担55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焦X3负担55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牛彩红,中国民建会员,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法慈为老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理事长,民建西城区法制委员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