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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作者:宋爱勇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6次举报


20228月我办理了一个执行异议的案件,具体案件情况为债权人在终审判决后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终审判决生效后3年后才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于是联系我们,看是否可以处理,我们给了债务人法律意见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于是债务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后决定委托我们办理,我们在接受债务人的委托后,积极的债务人处理,在法定期间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受理后在20天内就作出了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债权人的执行请求,同意我们的异议请求,就这样我的当事人就免除了49万的债务。

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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