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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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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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案例

发布者:谢国洪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99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006年1月,男方加拿大公民麦XX欲与女方中国公民XX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要求男方支付5万美元才同意离婚。经协商无果,男方起诉至法院。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开庭后很快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判决双方离婚,男方无需支付女方任何费用。

    (可查: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原告被告的主张、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

(二)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005年1月,女方中国公民冯XX与男方荷兰公民XX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机票钱3000美元才回中国参加诉讼,否则置之不理。

    女方没有支付男方的机票钱。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判决双方离婚。

    (可查: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原告被告的主张、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006年1月,男方加拿大公民麦XX欲与女方中国公民XX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要求男方支付5万美元才同意离婚。经协商无果,男方起诉至法院。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开庭后很快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判决双方离婚,男方无需支付女方任何费用。

    (可查: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原告被告的主张、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

(二)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005年1月,女方中国公民冯XX与男方荷兰公民XX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机票钱3000美元才回中国参加诉讼,否则置之不理。

    女方没有支付男方的机票钱。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判决双方离婚。

    (可查: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原告被告的主张、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谢国洪,中级律师、高*企业合规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