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国洪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8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起诉被告拖欠货款27万多元,提供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作为证据。被告认为自己很有道理,因为原告在《原物料品质异常通知书》上确认了用料质量不合格,并且原告的不合格产品给被告造成了76多万元的损失。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76万多元的损失。被告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原物料品质异常通知书》3份;与第三方厂家协商达成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失94万多元,最后协商达成赔偿第三方厂家76万多元的《协议书》1份;向第三方厂家采购、送货、对账的单据共一百多份;另外,被告申请了第三方厂家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
结果:法院一审二审均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证据不在多,在质量,在判断,在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