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国洪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4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李X林的代理人。被告对本案非常重视,聘请了广东东XXX律师事务所的魏XX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使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跟宇华电子厂做生意,不是跟原告做生意,送货单上的送货单位写的就是“宇华电子厂”。宇华电子厂的经营者是“周X华”,不是原告。二、2006年3月11日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黄X华”是司机,无权签收货物。三、2006年3月9日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签名的“张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
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551.42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服诉,没有上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李X林的代理人。被告对本案非常重视,聘请了广东东XXX律师事务所的魏XX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使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跟宇华电子厂做生意,不是跟原告做生意,送货单上的送货单位写的就是“宇华电子厂”。宇华电子厂的经营者是“周X华”,不是原告。二、2006年3月11日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黄X华”是司机,无权签收货物。三、2006年3月9日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签名的“张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
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551.42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服诉,没有上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