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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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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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公章、否认员工姓名、否认职务行为的货款案例

发布者:谢国洪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4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李X林的代理人。被告对本案非常重视,聘请了广东东XXX律师事务所的魏XX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使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原告诉求:原告为被告东莞市虎门新威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电子产品,被告拖欠7551.42元加工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跟宇华电子厂做生意,不是跟原告做生意,送货单上的送货单位写的就是“宇华电子厂”。宇华电子厂的经营者是“周X华”,不是原告。二、2006311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黄X华”是司机,无权签收货物。三、200639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签名的“张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

    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551.42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服诉,没有上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李X林的代理人。被告对本案非常重视,聘请了广东东XXX律师事务所的魏XX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使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原告诉求:原告为被告东莞市虎门新威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电子产品,被告拖欠7551.42元加工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跟宇华电子厂做生意,不是跟原告做生意,送货单上的送货单位写的就是“宇华电子厂”。宇华电子厂的经营者是“周X华”,不是原告。二、2006311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黄X华”是司机,无权签收货物。三、200639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签名的“张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

    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551.42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服诉,没有上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谢国洪,中级律师、高*企业合规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