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嘉庆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8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6月1日、2010年4月12日,A公司与被告B签订商业店铺租赁合同2份,约定A公司将某某二楼的XX号店铺出租给被告B,租赁期间分别为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8日,2010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8日。店铺面积为35.96㎡,租金为25890元/年,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审理中,被告表示,其租赁的2021号店铺到期后,其不再使用,但未与原告办理店铺的交接手续。后被告交纳租金至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15日后,被告仅于2016年5月向XX城交纳店铺租金15000元,截至2017年5月14日的剩余租金至今未付,致使原告诉讼到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占有使用费114450元
律师普法: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