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嘉庆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1日 8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防护服。双方约定,发货前付款,款清发货。原告按期完成加工任务,但截至目前,被告尚结欠加工款803698.5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生产了101629件防护服,被告实际提货54749件,已支付873180元,已提货部分尚欠30178.5元,尚余46880件(价款773520元)未付款未提货。
裁判结果
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803698.5元及支付以8036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在付清该款项后十五日内收取46880件防护服。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