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6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XX(由钱嘉庆律师代理)驾驶电动车与被告吉XX驾驶的苏EXXXXX汽车在常熟市XX街道XX大桥桥面发生交通事故。故事造成原告陆XX受伤入院,电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吉XX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苏EXXXXX汽车登记在被告陈XX名下,并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关于赔偿问题,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望能准其所请。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原告陆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吉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苏E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同时存在醉酒(事故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8mg/100ml)驾驶电动自行车及逆向行驶两种比较明显且严重的过错行为,本院确定其对交强险外的损失自行承担70%,其余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XX公司赔偿原告陆XX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5212.53元,扣除被告陈XX垫付款5000元,仍应赔偿230212.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XX公司返还被告陈XX垫付款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