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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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关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争议

发布者:王立众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2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与祝XX、李X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内0723民初306号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XX

被告:田XX

被告:卜XX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祝XX、李XX、田XX、卜XX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祝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被告田XX、被告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XX、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黑头大羊220只,双方租羊合同同时解除;

二、驳回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被告祝XX、被告李XX负担。

案情与诉求

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祝XX、李XX偿还黑头大羊220只及三年租金39,900元;2、被告田XX、卜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祝XX签订《租羊协议书》(祝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且二人共同经营管理羊),协议中约定原告将220只黑头大羊租赁给祝XX放养,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13,300元,年终结算,三年期满,被告如数归还220只黑头大羊。被告田XX、卜XX为其担保。如期满后不按协议执行,由中保人负责归还羊和三年租金。现三年期限已满,被告没有按期限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祝XX辩称,1,本案主体资格不适格,两个合同是同一天签的,合同有改动,原合同是祝XX租白XX的羊,并没有租胜洪村的羊,所以胜洪村没有资格起诉祝XX,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2,要确认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申请笔迹鉴定;3,被告保留伪造合同的法律责任。

李X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田XX答辩称,祝XX不论租谁的羊,事实存在,但是胜洪村起诉我和卜XX连带责任不成立,我和卜XX没有给胜洪村担保,而是白XX找我们二人给他自己的羊租给祝XX担保,村上那份合同是白XX由于某种原因在原合同上后填写的,甲方毛X、刘X、胜洪村和公章,没有通过我们担保人同意,我们没有改过原件合同的复印件,而这两个不同甲方的合同复印件,政府纪委以及旗纪委、检察院、法院都有,以前纪委副书记李刚看过。在祝XX放羊期间,白XX去拿过羊,而且没有给钱,这就说明甲乙双方在谋取利益骗担保人,从2015年3月28日起到2019年1月7日前白XX没有向祝XX要过羊和租金,租金是每年付清,白XX都没有要过,过去一年的时间了,已经超过法律担保期限,所以我与卜XX不承担担保责任。

卜XX答辩意见与田XX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出示1、租羊协议书原件1份和告知单原件1份,证实于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租羊的事实。协议书约定今有甲方将220只黑头羊大羊租赁给乙方放养,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13,300元,年终结算,三年期满后,乙方如数归还甲方黑头羊大羊220只,三年期间甲方不干涉乙方放养销售等有关事宜,如乙方期满后不按协议执行,由中保人负责归还及三年租金。此协议双方自愿,决不返回,如有返回,各负其责甲方:胜洪村委员会白XX刘X毛X乙方:祝XX中保人:田XX卜XX2015年3月28日。祝XX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和本案无关,证据不真实,要求刘X、毛X出庭作证。对告知单也不认可,告知单上的日期与合同上的日期不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田XX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拿出来的合同与我手中的合同甲方不一致,我们手中的合同甲方只有白XX,没有胜洪村及其公章、刘X、毛X,胜洪村及其公章、刘X、毛X都是后加上的。卜XX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田XX一致。被告田XX、被告卜XX也称自己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另查明,上述项目资金来源是国家民委下发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性质是2013年财政扶贫资金。

又查明,白XX,在2009年至2017年年末期间担任胜洪村村主任职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承包羊只养殖资金的来源是国家扶贫资金,该项资金是扶持少数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不具有盈利性。原告将羊只承包给被告饲养,目的是扶持被告从事养殖业,以改善被告的生活条件。但原告在合同中附加利益条款,违背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故原、被告签订的羊只养殖协议中的年租金13,300元条款无效。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羊只养殖协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将羊交付被告养殖,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220只黑头大羊。被告李XX作为被告祝XX的妻子,亦应对该租赁协议承担责任。故对原告村委会要求被告祝XX、李XX返还220只黑头大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XX抗辩称村委会主体不适格,庭审后村委会提交证明及询问笔录证实,白XX在2009年至2017年年末期间担任胜洪村村主任职务,其与祝XX签订《租羊协议书》是履行职务行为,故祝XX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田XX、卜XX虽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在《租羊协议书》上以中保人的名义签名,与原告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但原告没有在六个月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故要求被告田XX、卜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XX、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黑头大羊220只,双方租羊合同同时解除;

二、驳回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被告祝XX、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使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王立众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专业),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法学院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7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