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宜兴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宜兴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