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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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XX公司、达州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宜兴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兴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