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A(上诉人,原审被告)与B(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争议。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赔偿其因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3万元转让费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B的诉讼请求。A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未与B达成新的协议,且不应承担转让费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委托C(原审第三人)处理房屋出租事宜,C在委托期限内与B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微信与B达成解除合同及退还3万元转让费的协议。二审法院认为C的行为对A具有法律约束力,A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A需向B支付3万元转让费及相应利息。
办案过程
一审阶段:
B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赔偿3万元转让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A与B通过C达成解除合同及赔偿转让费的协议,判决A支付B转让费及利息。
二审阶段:
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未与B达成新的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A委托C处理房屋出租事宜,C有权代表A作出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C与B达成的协议对A具有法律效力,A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A委托C处理房屋出租事宜,C在委托期限内与B签订租赁合同并达成解除合同及赔偿转让费的协议,该行为对A具有法律约束力。A主张未与B达成新的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授权C进行相关行为,因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代理行为法律效力的严格审查及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