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王X、潘X、李XX、李XX、罗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