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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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王X、潘X、李XX、李XX、罗XX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王X、潘X、李XX、李XX、罗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退回。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